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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隐私成为了公民精神层面非常关注的一个字眼。涉及隐私权内容的增多,不仅仅体现在文学作品中,在新闻作品中,隐私也成了记者们格外关注的内容。隐私权问题在我国经历了很长时间的一片空白,忽视了隐私信息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使其成为容易被侵害的人格权之一。人们对于隐私权受到的侵害并没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感知那么明显。社会上,人们对隐私权的认识经历了很长的一个过程。这样并不表示,公民的隐私权不需要受到保护,与此相反,这样的社会现实折射出公民的隐私权非常需要受到保护。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催生了新闻自由以及隐私权保护的产生,这也正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离不开新闻自由的机制。通过长时间的积累,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已经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得到了普遍认可。新闻自由的收集、传播信息的权利与隐私权的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具有冲突和矛盾。保护隐私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成了法学界关注研究的热点。本文把所学知识运用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分析上,试图为两者的矛盾解决找到突破点,为司法实践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 新闻内容的收集应该尊重他人的个人隐私,但也不能过度地限制新闻自由的发挥。考虑到新闻自由的必要性和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等因素,加以权衡作出妥当的处理办法。 笔者从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其主观过错,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分析研究,判断甘维寿案中甘某某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以甘维寿案为例进一步分析了对其隐私权限制的界限该如何把握以及《侵权责任法》对此类新闻侵权案件的影响。 笔者希望通过对该案的探讨研究,为我国新闻自由保障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作出具有借鉴意义的法律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