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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交易市场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单一金融机制到新型、复杂金融机制逐步发展,并且资产数量和交易规模呈现几何级数增加和扩大的发展历程。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新型金融纠纷,复杂多样,具备和以往传统型金融纠纷不同的专业化性质,并且其主体与政府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类案件中间交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网络,涉及许多主体关系连接和法律规则运行的现实问题。从法学的视域来看,金融市场在广度和深度的延展上,也需要更加有效且规范的法律治理模式。但就我国法院而言,在以往现实的司法体制下,它将某些“土生土长”的制度运用到实践中来。这些制度或政策都在此时的情况下不尽适用,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在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于缺乏专业性的金融审判人员以及专门性的机制和程序,并未能够建立出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有望突破“零”的现况。在灵活运用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基础上,构建出更系统全面的金融交易规范,促进金融交易市场的合理竞争,并且提高司法的金融审判公信力。金融法院将连接我国金融司法与国际金融司法体系,努力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司法水平和金融法治环境的一个窗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每一例案件,都将成为新型案件的典范和示例,并也将成为展示我国司法金融体系改革和进步的重大标志。金融法院与以往的应对机制有何不同?它又是如何体现专门化的?它本身是否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问题都在金融法院设立并运行后应运而生。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和分析。本文以“我国金融法院的专门化研究”为着力点,以上海金融法院为研究主体,从法院设立条件、管辖范围、人员安排和审判机制完善这几方面展开,期望能够对金融法院的专门化有初步认识。本文以设立金融法院的逻辑基础作为切入点,分别提出金融法院设立的专门化、案件专门化、人员专门化和审判机制专门化中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除了导论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共有四个章节,在第一章中,本文主要从设立金融法院的必要性为核心,分别阐述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介绍了金融法院在司法权理论和社会法学理论上的内涵和价值。第二章论述了金融法院的域外情况。本章较为重要,通过借鉴国外的金融法院(庭)的制度,主要有美国行政法院办公室、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庭以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从中获取对我国金融法院设立有利的信息。从完善法律体系、明确金融法院的定位和受案范围,到优化金融法院的人员配置,都为我国设立金融法院提供了较为有价值的经验。第三章分析了金融法院的专门化运作方式,指出现状的不足。本章是全文的主体部分,讲述了金融法院设立的专门化、案件的专门化、人员的专门化和审判机制的专门化,分析了这四个专门化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第四章,提出了提高我国金融法院专业化水平的建议。主要针对专门化研究进行的建议总和,并从四个方面进行设想。这两章围绕着“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来展开,试图提出金融法院的设立条件和界限,解决案件管辖范围中问题,培养和选拔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以及完善金融法律的审判机制。本文在分析探讨中,主要采取文本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国内外对比法和图表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求呈现出更加全面、直观的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专门化的四个方面的研究,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但事实上金融法院刚刚起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本文未考虑的问题,笔者希望本文的部分研究内容和建议能够为其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