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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税收激励作为税法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以其特有的激励功能在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但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这就大大制约了其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用的发挥。有鉴于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有赖于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予以回应。所以,本文拟从法学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激励机制展开探讨,以期待为完善这项制度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本文采用理论结合实践调研的方法,将合作社和税收激励的理论运用到具体实践问题的分析之中。全文按照:提出问题—理论依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进行布局:首先,本文论述了问题提出的背景。我们在查阅了相关案例材料以及对山东省寿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税务、农经办等部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选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激励机制存在的几个具体的突出问题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激励机制主要存在两大缺陷:一是税收激励对象造假严重;二是税收激励效果不佳。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了探讨如何优化合作社税收激励机制的问题。其次,本文阐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激励的理论依据。文章先从其定义解析入手,进而对其法人地位的定位进行了阐述。之后通过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营利性”的特征以及从税收激励功能和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法律给予其税收激励的正当性。最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激励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再次,根据已有的相关调研材料及笔者对寿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研情况,本文详细指出并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其一是税收激励对象造假严重,税收激励好处外流;其二是税收激励效果欠佳,税收照顾有余而激励功能不足,又具体体现在税收激励范围标准模糊、税收激励方式太过单一和税收激励程序不够健全三大症结。最后,本文提出了诸多相关的完善建议:第一,明确界定税收激励的对象。主要内容是制定一个明确而具体的识别标准,加强对“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识别;第二,准确界定税收激励的范围。具体提出了确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利性活动与非营利性活动采取差别税收的原则、积极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激励范围的侧重点的建议;第三,优化税收激励的方式,采取“直接税收激励与间接税收激励方式并举”的模式;第四,优化税收激励程序。本文提出了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税收激励资格认证制度,并具体提出了“两级认证,分级量化”的观点,以及简化纳税申报手续并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