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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世纪以前,萨莫尔·沃伦(Samuel Warren)与路易·布兰迪斯(Louis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议》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将隐私权的理论及制度构建问题引入了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领域。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至此,隐私权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备受关注的话题。我国对隐私权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需澄清,现行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不明确、权利救济体系不完备的现状。本文从比较分析、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在讨论了隐私权的概念、属性以及隐私权同相关权利的冲突等一些基本问题之后,着重提出了构建我国隐私权私法救济体系的立法设想。全文主体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隐私及隐私权的概述。首先,回顾了隐私及隐私权作为人类社会文明化产物的产生及发展历程。其次,通过对不同法系、不同历史阶段众多学者的关于隐私权的不同含义进行比较后,明确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实质。第二章指明了隐私权的特性,明确了隐私权享有、维护、利用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对与隐私权相近似的名誉权、肖像权及姓名权进行了辨析。从而确定了隐私权的独特属性。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第三章首先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有关隐私权的立法实践的研究,就我国如何对隐私权进行充分救济对得出三点启示:一是把隐私权上升到宪法权利加以保护,二是对隐私权保护的模式以直接保护为趋向,三是以判例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之后,指出隐私权行使的限制性,寻求隐私权救济的冲突与衡平。进而在分析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后,对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从私法救济的角度提出了构想,即:一是构建隐私权救济的私法体系。首先,完善民法对隐私权的规定,以直接保护的模式对隐私权予以保护。其次,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方式,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对隐私权的救济力度,借以补充对隐私权救济体系的不完备。再次,制定单独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最后,制定电子监控、新闻出版、工作场所的法律规范;二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隐私权保护机制;三是充分发挥“判例”对隐私权保护的补充作用;四是建立专门的个人隐私信息的非法律保护机制;五是引导公民对隐私权的尊重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