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评析

来源 :湖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edy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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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巨大的波动,股市行情在短时间内经历了暴涨暴跌,最严重的时候甚至出现千股跌停的情形,给投资者带来了巨额损失。股灾中,场外配资业务由于不受证监会的监管出现了野蛮式的增长,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如今由于场外配资高杠杆性的特征和强行平仓的规定,再加上配资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投资者在进行配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纠纷,在审判过程中该类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较为集中,但法院的裁判却差别很大,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选取相关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通过案件的对比研究分析可以发现,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配资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配资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配资公司强制平仓后损失责任的分配。在对我国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学界的各种学说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如下:在认定配资合同是否有效上得出配资合同虽然违反法律管理性规定但仍然有效的结论;在配资合同性质的认定上,对配资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并与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作出对比得出配资合同应认定为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的结论;确认保底条款效力时,要从设定保底条款的主体以及保底条款的固定收益率是否符合银行规定来确定效力,法院在判定保底条款效力时也要审查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也应当考虑该条款的设定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多方面考虑得出保底条款有效的结论。对于配资方强制平仓后的损失承担分配上,可以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作为裁判标准,对股票配资方与融资方在强制平仓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认定,再以双方过错的大小确定双方的责任。场外配资业务的存在有一定必然性,证监会三令五申的禁止场外配资的效果并不好,因此证监会要做的不是完全禁止,而是加强监管,让场外配资业务在健全的监管制度下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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