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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是从社会事件中被人们直接引用过来的概念。自2005年张某的网络裸聊行为被北京市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后又撤诉,2006年浙江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方某定罪处罚后,理论与实务界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网络裸聊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为了排除网络裸聊行为的非罪部分并解决网络裸聊行为的定罪难题,有必要讨论网络裸聊行为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网络裸聊行为概念的准确界定是刑法定性的前提。网络裸聊行为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从广义上,网络裸聊行为是指一切在网上裸露身体进行聊天的行为。狭义上网络裸聊行为指参与网络裸聊行为的双方单向或双向裸露身体(必须要裸露生殖器)并且做出各种各样淫秽的声音及动作以刺激对方性欲的行为。网络裸聊行为的本质属性是淫秽性,只有淫秽性才具有定罪的价值。网络裸聊行为的种类主要分为三种,根据参与网络裸聊行为人的双方人数不同可分为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一对多式网络裸聊行为、聚众式网络裸聊行为;根据网络裸聊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分为有组织与无组织;根据网络裸聊行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可分为有偿与无偿等等。网络裸聊行为是虚拟性行为中的一种,虚拟性行为还包括以虚拟人物作为性的源发物挑逗行为人的行为;网络直播色情行为是网络裸聊行为的一种,主播与观众之间的单向性与部分网络裸聊行为人之间的双向性没有本质区别;网络裸聊行为与卖淫行为都涉及金钱买卖,但是根据刑法的条文目的以及法定刑的配置能认定网络裸聊行为不是卖淫行为。网络裸聊行为侵害法益,但是网络裸聊行为侵害的并不是单一法益,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总结与分析,网络裸聊行为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会性秩序。刑法具有道德性格,虽然刑法制定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道德,但是道德也应是刑法所维护的重要任务,所以性道德也是法益。在法益保护原则的指导下,对网络裸聊行为涉及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首先,网络裸聊行为并不是一个纯粹实行行为,网络裸聊行为也并不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其次,网络裸聊行为符合聚众、空间、淫乱3个要素构成聚众淫乱罪;网络裸聊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络裸聊行为符合组织行为、淫秽表演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网络裸聊行为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网络裸聊行为涉及的具体罪名也不尽相同,并且罪名之间还存在各种差异,所以有必要予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当然,为了有利于理论与实务对各种行为的定性,不同类型网络裸聊行为的形式责任分别为:第一,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人。有组织的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无组织的无偿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组织的有偿一对一式网络裸聊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一对多式有偿网络裸聊行为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对多式网络裸聊行为,组织者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表演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聚众式网络裸聊行为在不同情形下,行为人或者组织者构成聚众淫乱罪一罪或聚众淫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涉及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裸聊行为人还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