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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理,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司法制度。陪审制度它将人民主权理论转化为现实,它是分权制衡理念的集中体现,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催化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邀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成为许多法院一种新的审判方式,人大代表、公务员、政协委员等也成为了人民陪审员中人数庞大的群体,这种陪审模式的出现,是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精英化”趋势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种陪审模式是值得商榷的。人大代表一特殊身份依赖特殊的选举方式,其所具有的民众间接民意特征,以及人大代表本身受选区及所在单位监督的现状,使得人大代表陪审方式显然不具有民众行使司法审判权的直接性。在人大代表陪审模式下,由于人大代表不可能完全抛开其身份,作为普通的社会公众来参加陪审,那么由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就会导致民众监督和人大监督混淆。由人大代表的民主监督进行直接的陪审,取代了民众的监督,导致了原来监督结构被破坏,使人民陪审员集司法权、立法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势必造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身份不停地转换,使监督工作和陪审工作陷入尴尬境地。当审判与监督权集于一身,有效监督的权力结构发生改变时,至少在制度上留下了隐患。当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政协委员等成为人民陪审员中的主力军时,我们如何来实现陪审制度平民化的本质。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结合实地调查所取得的数据,以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模式的分析作为切入点,探讨人民陪审员平民化身份的重要性,进而提出笔者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思考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现象的总体概括。主要介绍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对实践中很多地方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中都吸收了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等现象的描述,展现了学界关于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现象的各方观点。第二部分,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模式分析。主要从陪审制度的政治民主功能和司法民主功能两个角度对该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在于创造机会使民众参与司法过程,进而增强司法的民主性。法院方面之所以会选择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主要考虑了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但是在当前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缺失的情况下,人大代表陪审模式所期望体现的“民意”也相应的缺失了。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在人大代表陪审模式下,人大代表个人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制约审判权的监督权因主体的同一而与审判权重合时,制约关系就由此中断,使监督工作和陪审工作陷入尴尬境地。第三部分,人民陪审员重要的恰恰是身份。陪审员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就是要平民化、百姓化,这样才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名称与实质。目前各地选任人民陪审员明显存在一种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出现了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趋势。这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矛盾的,不分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条件,尽可能吸纳社会各阶层参与,才能符合陪审制度追求的根本价值。第四部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思考和建议。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它一直遵循这样的理念,以非专职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来期待判断的合理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对“人民”二字的坚持。笔者基于“平民化”理念的坚持,提出了自己关于人民选任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