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xx168jxx16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票据是在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中产生和完善起来的一种流通证券,是一种信用工具和流通手段。它的流通性是票据得以存在的主要方式。票据抗辩限制规则是票据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票据抗辩制度区别于一般民事抗辩的重要标志。它以保护票据债权人为目的,是维护票据债权人行使正当权利的重要制度,是促进票据流通的重要手段。我国票据立法与研究都起步甚晚,无论上理论上还是法律制度上都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日内瓦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规定的特色与不足在我国票据法上有着充分的体现,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因此,研究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对于指导票据活动实践,完善我国票据立法,建立健全繁荣、有序的票据交易市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意义入手,通过文献研究,深入分析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两大法系票据制度的异同和优劣,寻求抗辩限制制度的一般规律,为我国移植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操作对象;同时,采用实践反思法,分析我国票据立法现状,结合国外先进制度和我国具体情况,形成对我国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完善意见。文章主体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意义。首先,抗辩限制制度是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的主要区别。票据票据法之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票据抗辩之于民法抗辩,亦当是特殊和普通的关系。但基于票据法技术性之特征,票据抗辩与民法抗辩有着较大差别。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而票据为流通证券,如果依照一般民法抗辩原理,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抗辩积累就越多,将最终影响票据流通作用的正常发挥,所以,对票据抗辩加以限制,是票据抗辩与一般抗辩的区分标志。其次,抗辩限制制度是票据的流通功能的必然要求。票据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流通功能,票据要想实现真正的流通,对票据债权人的保护就显得非常必要。如果说票据抗辩作为一种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措施,它以保护债务人为宗旨;票据抗辩限制则以保护票据债权人为己任,是作为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正当权利的一种制度而存在的必然要求,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必然结果。 第二部分,揭示了票据抗辩限制的法理基础。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离不开法理的支持,本文首先论述了国外主要的相关学说和理论,即依据权利外观理论的考虑方法、依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属人性的说法考虑,并对它们一一加以评述。然而上述理论主要是围绕票据债权转让立论,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提供一种理论解释,视野难免过于狭窄。因此,本文又从票据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的反限制三者的价值体系出发,认为三者之间是一种否定之否定、螺旋式上升、曲折中前进的价值体系。票据抗辩及其限制制度体现了票据两大价值目标——“促进票据流通”和“保障交易安全”之间的相互校正关系。 第三部分,对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比较法进行了研究。当前世界上存在着两大票据法体系法系,即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法票据法体系,欲取百家所长为己所用,比较分析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途径。首先,本文对两大法系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比较分析。积极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上,其优点是语义准确、明了、易于操作,缺点是列举式立法技术无法穷尽所有现象。而消极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上得以体现,其特点是突出了抗辩限制的事由的内容,又用囊括了其他不能一一描述的情况,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其次,本文归纳和梳理了两大法系中票据抗辩限制的类型。依大陆法系传统理论,票据抗辩的种类分为对人的抗辩和对物的抗辩,其中,对物的抗辩是绝对抗辩,而对人的抗辩则要发生抗辩切断。同时,不论是实际立法中还是理论上,仍存在着对票据效力的抗辩。因此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人的抗辩和对票据效力的抗辩两方面。两大法系均规定了对人的抗辩的限制制度。在大陆法系中表现为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和对持票人前手的限制:而英美法系则从正当持票人的角度入手,认为符合正当持票人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抗辩切断。而对票据效力的抗辩限制制度则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或零星散见于两大的立法之中,没有对其进行集中规定。此类抗辩限制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对票据的变造、伪造、空白票据、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抗辩限制。尽管两大法系都对票据抗辩及其限制作出了规定,但仍有较大不同,一是切入点不同,大陆法系从票据行为入手,而英美法则将票据的程序正当与否作为是否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的标准;二是对票据抗辩限制的程度不同,大陆法系侧重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加强了票据的抗辩权,而而英美法系始终关注票据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风险关系,兼顾严格性和灵活性,增加对抗辩的限制。最后,论述了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恶意抗辩和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两种。前者是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的概念,是指是指持票人明知有害于票据义务人而受让票据时,票据义务人可以以对抗其前手的对人抗辩事由,对该持票人主张抗辩的情况。后者是英美法中的概念,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商法原则,指对没有支付对价或支付对价不相当的票据持有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行使抗辩权的情况。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票据立法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日内瓦法系关于票据规定的特色和不足在我国的票据立法中有充分的体现,在强化票据抗辩权方面,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总体上说,我国票据抗辩制度存在以下缺陷:1、《支付结算办法》与票据法有严重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支付结算办法》,在许多方面改变了票据法原有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我国实际形成了以《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为主干的票据制度。2、《票据法》中某些条款对票据抗辩限制原则的破坏。如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74条都规定了票据的有因性。3、大量规定票据无效的情况,扩大票据抗辩的范围。如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必须使用真名的签名制度(第七条)、票据法对票面金额不一致导致票据无效的规定(第八条)、票据变更时即使是有权变更人也无权更改票据金额,如若更改将导致票据无效的规定等(第九条)。4、对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解决现实问题。我国对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中,该款仅笼统地规定了两种对人的抗辩的限制,而对票据效力的抗辩的限制没有明文规定。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完善。首先是立法体例的移植,虽然从立法的形式上看,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与大陆法系票据法的规定相同。然而,由于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票据的有因性,又对票据抗辩限制制度进行了完全的否定,因此又有学者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不限制主义。基于我国的大陆法系立法传统和消极限制主义的优点,我国采用消极限制主义无疑更为合适。其次,应当统一立法精神,修改与立法模式和精神不符的法律条文。本着票据最大有效性解释原则,票据法应当尽量促使票据有效,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更好地发挥票据的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第10条等条款对于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形成了两种对立的法律制度在同一部法中共存的局面,不但构成了对票据抗辩限制的巨大破坏,也破坏了法律的内部统一,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最后,是对具体规则的修正,应当缩小票据无效的抗辩范围,加大对票据效力抗辩的限制力度。在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中,我国票据法仅就对人的抗辩作出了规定,缺乏对票据效力抗辩的限制。应当结合国外立法、理论与我国票据实践,完善对票据的变造、伪造、空白票据、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抗辩限制等制度。
其他文献
【摘 要】 本文试图提出对话教学的操作要领,实施对话教学模式的前提及指出对话教学的关键和四个步骤,并得出对话教学在初中英语课堂中的应用的目的。  【关键词】 对话教学 前提 关键  随着新课程标准的实施,“对话教学”进入人们的视野。为了对学生进行听、说、读、写立体式训练,培养学生语言交际能力,笔者想在此谈谈对话教学的操作要领。  一、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是实施对话教学模式的
编辑手记 Editor’s Note  “我常想,这世界上还有哪一种艺术能像摄影一样定格现实的世界、凝聚流失的时光、留下摄影人的追求和判断,如同那些经典之作,一百年、两百年之后仍然从容面对后人,传导着历史的思绪、真理的力量、灵魂的光芒、生命的芬芳。这就是摄影的价值和力量。”王瑶不仅这样说,也始终如此这般地践行和追求着她摄影事业的理想。  王瑶拍照片的历史,只比她的年龄小5岁。她的人生之路是由千万张
五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有着深厚的基础。在金砖国家间已经成功举办过5届峰会中有两次议题涉及能源领域。但五国基于对本国能源利益的不同关注焦点,在能源方面的合作以双边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