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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输双方可能并不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依据提单来判断承运人与托运人,识别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提单签发是使提单法律关系得以发生行为。 本文从提单签发的要式性、抽象性和文义性入手,引出对提单签发的时间,提单的正面记载以及提单签章的要求。从提单的文义性以及提单记载的证据效力角度研究提单批注,提单批注既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因此,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只有准确、谨慎、及时的批注提单才能不扩大自己的责任亦不损害托运人的利益。提单签发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以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是否签发提单以及签发何种提单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才有签发提单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提单制成以后只有交付予人才生提单效力,而提单应该签发给谁就涉及提单签发中的权利主体问题,理论上提单应该签发给海运货物所有权人。实践中,托运人不一定就是货物所有权人,交货人也不一定就是货物所有权人,本文认为交货人可以使承运人信赖其为货物所有权人,因此,当托运人和交货人都请求交付提单时,提单应该交付给交货人。有关提单签发主体,本文还探讨了实践中的几个问题。最后,举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来论述了提单签发中的责任问题,包括提单未签发的相关责任,提单记载不符的责任,并涉及了签单代理人和货运代理人在提单签发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责任问题。 有关提单签发的法律问题,我国现有立法并不完善,理论上也少有系统论述,有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尽可能的对提单签发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以期对海运实践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