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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30年改革开放,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结构性、体制性问题,导致我国进入一个社会矛盾多发期。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为保证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警检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警检合力,成为当务之急。警检关系不是一个新课题,国内外学者早有论述,但最近几年又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二者之间如何分工与协作,其关系又应如何架构,直接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正确处理警检关系,对有效控制犯罪、防止滥用侦查权及保障人权、实现控诉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检关系的基本格局是警(公安机关)检(检察机关)在彼此分工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即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法律规定的自侦案件行使侦查权。这是一种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础之上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警检关系模式。从总体上讲,这种模式是适应我国实际和法治建设需要的。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发展变迁,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随着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配合制约”这一指导原则下的警检关系,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矛盾与问题逐步显现出来。针对这些问题,理论界也有多重设想。大部分学者主张检警一体化,强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业务上的指挥、监督权;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检警一体化不仅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业务上的指挥、监督,而且要实现组织关系上的隶属,即把刑事警察划归检察系统;其他还有学者还主张比照走私犯罪侦查局的设立方式来调整刑事警察与检察机关的关系,走折中路线,将刑事警察改变成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的模式。各种主张各有其优势所在,但警检关系不畅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切实解决。我国的警检关系改革究竟该何去何从?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与司法实践,在现有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框架下,从实践的角度、操作的层面,寻求理顺我国警检关系的途径和方法。重构我国的警检关系是本文研究分析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