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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融资和创始人维持控制权的矛盾中,企业家们早在上个世纪初期就创造了“双层股权结构”用以解决这一矛盾。通过股份发行或股权结构调整的方式,可将公司股权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一股一权原则而仅拥有一个投票权的低投票权股,一类是拥有数个或数十个投票权的高投票权股。通过直接发行不同投票权股票的方式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新股;股权结构调整的方式现有实践中主要包括要约换股、特别配股、投票权转换三种方式。然而由于双层股权结构与一股一权的公司法基本原则相悖,因此各国在立法上的态度迥异。而最令立法者和学者担忧的莫过于双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导致的股东利益冲突明显,控制股东通过持有高投票权股而掌握公司大部分的投票权;由于利益取向相悖、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等原因,高投票权股东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对其他股东的利益威胁甚巨。因此,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成本主要体现在代理成本增加、公司治理机制弱化、控制权市场监督作用失灵等,而制度收益则表现为双层股权结构降低投票的信息成本、降低恶意收购的风险、有利公司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就制度成本与收益的衡量来讲,双层股权结构本身是否会降低公司价值并无定论;影响公司价值的因素并不是双层股权结构本身,而是在双层股权结构下控制股东是否担任公司首要的管理职务。从契约理论的视角,我们认为应当区分双层股权结构实现的方式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是意思自治:通过发行不同投票权股的双层股权结构实现方式,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给予了公众投资者以意思自治的空间;但在股权结构调整的方式下,由于集体行动的困境和策略性选择的难题,股东难以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因而应当限制或禁止以股权结构调整的方式实现双层股权结构。鉴于双层股权结构下股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规制型机制来控制代理成本问题,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塑代理人的动机、强化委托人的权力;另外,我们认为还需要通过救济型机制来进行事后监督。本文的主要内容为:本文第一章为双层股权结构之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双层股权结构之涵义、实现方式、立法模式、域外发展现状及实例分析。其中双层股权结构的实现方式包括股份发行和股权结构调整两种方式,在后文讨论双层股权结构正当性及适用性时均会区别这两种方式进行讨论。同时各国对双层股权结构的立法态度存在较大差异,究其原因即为双层股权结构下的股东利益冲突问题。本文第二章为双层股权结构下股东利益冲突。主要分析了双层股权结构与一股一权原则之冲突,并区别分析了不同投票权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同类股东内部利益冲突。其中不同投票权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尤为重要,我们认为该等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信息的不对称性、控制股东的有限理性、激励失衡、利益取向相悖等。利益冲突是本文立论的前提,因此后文的冲突平衡机制也将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本文第三章为双层股权结构之正当性。主要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和契约理论的视角来分析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性。在否定双层股权结构的观点看来,双层股权结构由于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并冲破了公司法一股一权的基石,因而不应采用;因此,本章力图说明即使双层股权结构下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但从法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视角来看双层股权结构并不一定降低公司价值;另外,从契约理论的视角出发,说明双层股权结构具有正当性。本文第四章为双层股权结构下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主要分为:一是规制型机制,包括对高投票权股的权利限制措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投票机制的调整、独立董事机制的加强和公司激励机制的匹配等;二是救济型机制,包括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非司法救济机制。通过分析各种具体机制在双层股权结构下适用的必要性以及具体内容,构建双层股权结构的配套利益冲突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