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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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在诉讼证据立法中对证人拒绝作证权有规定,只是所规定的作证豁免人群不同、要保护的利益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大陆法系称为拒绝作证权,英美法系称为特权规则。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称为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在相对特定的范围内,具有应当作证义务的人,基于特定身份、特定的原因,依法可以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均对证人拒绝作证权进行了法律规定,只是详细不同。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使中国人更加重视亲属之间的感情维系,他们宁愿触犯其他利益哪怕是违反法律以保护他们心中最重要的亲情,因此,我国应对证人拒绝作证权作出法律规定,以杜绝变相株连导致的被告人举家入罪的情行。对证人拒绝作证权进行立法并予以规范,其实质是在刑事诉讼中寻求利益平衡,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个人领域免受公权力侵害,承担可能无法获取足够证据甚至失去探究案件事实的风险,以追求程序正义和利益平衡。证人拒绝作证权即证人作证豁免权包括“公务特权”、“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亲亲相为隐”的特权、“职务上的特权”和“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五种情况:证人作证豁免权体现了对证人及其相关社会利益与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是各种利益均衡的产物;证人作证问题,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重大问题。人们在一味追求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过程中,同时又淡漠了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因此,关注和重视证人权益,加强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实现利益价值选择的均衡,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国有关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立法阙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时代进步,法制环境日渐成熟和进步,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确立诉讼证人免证权。未来制定的证据法典应确立一套关于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法律适用规则。随着诉讼立法技术的成熟,完善证人的权利义务势在必行,届时证人拒绝作证与发现案件事实的矛盾则将在未来逐渐凸显。不论是出于对证人权利义务的关注,抑或从职权主义向对抗主义转型的选择,这一体现着诉讼法中对于不同利益的平衡态度的重要权利规则必须在未来的诉讼法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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