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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作为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源泉和动力,可谓文化繁荣则国家繁荣,文化强大则民族强大。文化繁荣强大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是否能够在国际社会当中掌握主流话语权。中国作为拥有上下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东方大国,文化经过代代相传,繁荣不息,所积淀的底蕴十分深厚。然而在我国长时间城乡二元体制以及经济发展区域不平衡的影响之下,目前城乡之间具有明显的文化发展不均等问题,且愈演愈烈。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更是严重失衡,不管是供给规模还是供给质量,都十分落后,这已经影响到了民族地区农村的全面发展,同时也会对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带来阻碍。在国家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当中,基本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属于关键构成要素,党中央与国务院历来都对农村基本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给予高度重视,重点开展标准化建设与均等化调整,同时将农村居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纳入到改善民生重点工作范畴内。但是,我国民族地区农村由于受到经济、地理、政治以及法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造成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理念落后的局面,供需矛盾突出,法制保障存在缺失,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在当前我国重点推动现代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保障体系以及文化强国建设发展进程的情况下,针对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法制保障问题做出深入分析探讨,也就具备了重大理论价值与现实作用。本文通过对已有文献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分析,界定了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在总结了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法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提出当前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制保障的缺失,尝试以多种法学理论视角构建完善的供给体制。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存在一定立法困境,立法价值忽视群众参与,立法技术运用欠缺科学化、激励机制不合理等。本文以上述问题作为切入点,分析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及其特殊性,提出将农民的文化需求和切身利益置于核心地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使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更加高效、合理,并通过优化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机制,提升民族地区广大农民的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