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84年,我国引入第一个BOT项目—广东沙角B电厂,此后,BOT这种兴起于本世纪80年代,并为国际上广泛应用的新型融资方式开始逐步出现在了我国基础建设领域。BOT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并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突出地表现在BOT有效地缓解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并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风险分散、转移,转而由投资人、贷款人等参与项目的各方共同承担。鉴于BOT特有的优势,积极促进其发展是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建设现状的需要的,然而,BOT在我国部分地区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便是BOT的担保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表现在法律法规缺乏相关的规定,进而使一些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应用。而对于私人投资者来说,法律对担保权的保护是一道重要的安全保障,也是影响其作出投资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担保问题的解决,对于BOT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对我国现有BOT中担保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希望以此对我国BOT担保制度的完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文章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BOT的含义及运作过程入手,对BOT这一融资方式做了概括性论述,并进一步从融资对象、追索权、保证等方面介绍了BOT的融资特征。第二章:分析了BOT项目中存在的担保形式,并将其分类,即民法意义上的担保以及担保性的承诺,并逐一进行分析,包括各种担保方式的应用情况,存在的优缺点对BOT的适应性等方面。对于担保的主体及其承担的担保责任也相应地进行了论述。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现有的BOT中的担保的法律制度的分析,分别就浮动抵押财产和政府保证两方面归纳我国现行担保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四章:通过介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其中先进之处进行借鉴笔者提出了完善BOT担保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包括如何完善浮动抵押制度、排除政府作出保证方面的障碍。并对于建议的现实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