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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之争愈演愈烈。死刑问题也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这首先与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紧密相关,其次也与废除、限制死刑的世界潮流和国际趋势以及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有关系。那么在死刑存废这个十字路口,我国死刑将何去何从?本文从我国死刑的背景出发,分析了我国限制死刑的依据并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了死刑制度的具体构想。全文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死刑制度的历史考察。废除死刑的呐喊,首先出于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自贝卡利亚提出废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张后,西方刑法学者、思想家围绕死刑展开了长达200余年、至今仍无休止的死刑存废之争。尽管死刑存废两派观点各执一词,并未达到共识,但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已成为国际性趋势。然而另外一个角度,从死刑的发展历史中我们不难看出,它从产生的一开始就为人们所认可,并一直被认为是治理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显示出谷峰规律——在国家比较稳定的时候呈现下降趋势,在社会治安比较混乱的时候呈上升趋势。所以,死刑在中国历史上表现出一种天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二部分:死刑司法运作的价值支撑。死刑是一个国家基于本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民族等多方面的国情因素作出的现实选择。本文先从正义观念和人权理论角度论证死刑制度的存在价值,接着论证在众多影响死刑存废的因素中,最主要的是文化价值因素和民意因素,“死刑的公共认同只不过是个体和社会的一种情感诉求、一种情绪民意”,“民众的集体意识与正义情感不仅具有非理性、情绪性,而且往往变动不居、起伏不迭,往往一个孤立的突发的恶性犯罪案件就能很大程度上改变公众对于死刑的态度”。民意是两张皮,它既可能准确反映社会的一种呼声,一种集体意识;也可能是对集体意识的一种误读,一种不准确的反映。提出废除死刑有个前提需要解决,即如何合理引导民意,如何对民众进行交代,以及如何解决死刑废除后刑罚替代问题。结合我国情况,我国现阶段应当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严格规制死刑适用规则和程序,做到刑罚整个过程始终贯彻人道关怀,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学者和立法者的责任。第三部分:我国现行死刑制度问题的分析。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较多不尽人意的问题,如死刑罪名设置数量繁多、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过多、死刑适用主体过于宽泛、死刑制度司法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第四部分:死刑裁量的标准与根据。关于死刑裁量的根据,笔者建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首先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范围;其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从严把握,罪行极其严重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最后死刑的裁量还要掌握一种“度”。第五部分:死刑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在死刑的执行过程中要我们要注意扩大死刑暂停执行的情形,保证执行的准确性;对死刑执行主体的改革,切实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和其律师的辩护权等方面问题。第六部分: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对死刑的司法限制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运用死缓制度;严格死刑案件的证据采信和审查制度;严格规制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