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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效率低下,是我国公司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现行《公司法》的颁行,为人们投资创办公司营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这必将掀起一轮新的创设公司的高潮。然而,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所独具的封闭性与我国数千年传统文化思想相结合,公司僵局便成为不可避免的多发现象。公司僵局状态下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发生瘫痪,己无法自行调和矛盾,股东的权益被闭锁于僵局状态下而无法实现,面对股东权利的被侵犯和公司资产的耗损,普通救济难以奏效。而司法权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干预就成为弥补公司自治弊病的最佳途径,故而司法权介入公司僵局无疑为重要、权威和公正的形式。股东实体上享有的解散公司的权利,必然需要程序上的诉权和司法裁判权作为保障。法院享有公司解散的裁判权应是毫无异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的法律途径除了转让股权,就只有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僵局,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介入打破公司僵局就成为股东权益获得保障的唯一有效途径。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概念、成因和类型的具体分析,在肯定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所处的核心地位的同时,也提出了司法介入破解公司僵局的程序设计中所出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了解研究对象当是研究的一步,故本文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一番探析,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法律涵义、性质、形成原因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并指出危害性。理论的支撑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本文接下来对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作了必要的说明,认为公司契约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东信托义务理论、权利救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作了理论支撑。最后本文就实体救济措施的适用与司法程序的设计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构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