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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扰乱我国市场秩序的主要顽疾之一,其危害不仅限于对竞争环境的破坏,甚至还滋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从前年年开始,我国掀起了惩治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不过由于该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打击商业贿赂仍是任重道远,对其治理对策的研究也具有现实意义。在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基础上,全文整体上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商业贿赂的治理模式进行系统化构建,包括完善现行立法,整合行政资源,以及理顺司法程序,欲求对打击商业贿赂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论文的起点为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性,并对传统与新型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加以说明,着重探讨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形势下,发生在我国的跨国商业贿赂对我国投资环境的负面影响,并从法理学角度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了分析。治理商业贿赂需要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但现行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主体、表现形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漏洞,论文对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还另辟蹊径,对2007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中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进行剖析,以商业贿赂主体的界定标准为切入点,对“其他单位”的范围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性质进行全新审视。文章还介绍了适合我国借鉴的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如日本的背任罪、美国的公益私人诉讼和母公司连带责任制度。随后,文章对立法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四位一体”的构想: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适度修改现行刑法,完善相应行业性法律制度,再因地制宜,出台一批地方性法规。治理商业贿赂不仅亟待完善立法,还需要行政和司法制度的配合。文章对去年7月设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权力配置也提出一些构想,并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的独立调查官制度,为我国的行政和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