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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权力,政府的统治从来不可能离开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管理,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福利;另一方面它的滥用又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滋生严重的行政腐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加以控制,受到广大行政法学者的极大关注,也是本文的议题。本文分三章,第一章厘清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选择的权力,并对其进行了分类,包括行政立法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理自由裁量、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合同自由裁量权。接着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它的存在可以补充法治;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它的存在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另外在本章还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终极价值:公正和效率。第二章阐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政职权的滥用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三者之间的异同,明确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涵义: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权力造致显失公正的行政违法行为。然后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比较法分析总结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六种表现形式:背离法定目的;不合法考虑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任意无常;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第三章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的危害:滋生腐败不利社会稳定和破坏社会秩序。然后借助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分析了行政程序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方面的特有价值并据此设计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制度来把行政自由裁量权纳入良性的、理性的轨道中,使其最大限度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这些制度包括行政公开制度、中立制度、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听证制度、合议制度和防卫制度。结语部分提出了瞻望和期待,认为建立一个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