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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以来,交易中越来越多地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并且这一趋势日益明显。时至今日,大至保险、金融合同,小到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消费者合同,都无一例外地或多或少地采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之所以为交易双方所青睐,是因为它具有节约省时以及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的优点。但是,格式条款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限制甚至剥夺了交易相对人的契约自由;更有甚者,经营者可能会利用提供格式条款的便利而侵害相对方的利益。如何有效地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使其既发挥节约省时的优点,又能保障交易的公平,从而保证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值得探讨。本文除前言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格式条款的一般理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条款的内容定型化、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等。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遵守向相对人提示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作必要的说明、相对方同意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以及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等规则。此外,文章还分析探讨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效力等格式条款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探讨了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积极影响,包括:简化订约手续、节约交易费用;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促进新型交易的发展等等。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消费者的合同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甚至排除消费者权利等等。文章分析了格式条款与行业惯例的关系,认为以格式条款形式纳入合同的行业惯例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凡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所谓‘行业惯例’应当无效。第三部分探讨了格式条款的规制。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有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文章分别分析了我国格式条款在立法、司法、行政规制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社会监督方面,文章探讨了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对格式条款的监督方式。对格式条款的监督应是一种多种方式并用的、各种方式协调发挥作用的系统工程。在该工程中,以立法规制为指导与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规制的事前监督与司法规制的事后救济,辅助使用社会监督方式,构成一个对格式条款的监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排除格式条款的不足,使其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发挥长处,从而更好地为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