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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损害客观存在难以避免。患者是医疗损害的直接受害者。损害的发生不仅会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难以磨灭的伤痛,更会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但是医疗损害又是可以控制的,通过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害的发生。在医疗损害的控制上,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注重降低医疗损害的效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的作用;英国政府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大力参与为医务人员制造了良好的职业环境;日本的医学会也在减少医疗损害方面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全权负责医疗责任保险,减轻了医务人员的职业压力;德国医疗损害导致的纠纷则通过各种非司法渠道顺利化解,免去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法律手段不失为一种控制医疗损害风险的好方法。在医疗损害相关立法方面,我国经历了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到《侵权责任法》的过程。立法对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制度的规定,尤其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适用情况的规定,能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产生影响,能对在诊疗过程中占据主动权的医方施加压力,使他们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患者医疗损害的发生。医疗损害的法律控制还体现在对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规范上,具体表现为对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的规范。但是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的开展不尽人意,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存在以下原因:①医疗机构对保险原理不理解;②体制障碍导致保险效果微弱;③保险公司缺乏服务;④计费方式有待改进;⑤缺乏制度保证;⑥患者观念难以改变;⑦险种单一。笔者以广州市为例,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研究方法,了解了医务人员、患者及公众对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的认识和看法,以便更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实际,笔者对医疗损害的法律控制提出了以下建议:①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应当分情况适用,具体包括产品型医疗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技术型医疗侵权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伦理型医疗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②医疗侵权归责原则立法需进一步完善;③强制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包括通过立法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政府带头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突出医疗责任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精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合理设计保费计费方式;④强制和完善医疗意外保险,包括通过立法强制医疗意外保险、政府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不同险种;⑤构建全面的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