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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仿制、改制、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关于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所保护的法益,国外刑法理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是公共信用说。即伪造证件罪所侵犯的是证件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公共信用。2.是交易安全说。根据上述的观点,法院应当对两被告人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进行处罚。从我国当前刑法对犯罪的“四要件构成说”来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单纯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即佑护的法益就是公民个人隐私权利不被侵犯。两被告人的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说是触犯了数个罪名,根据牵连犯的相关理论,数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数个罪名中,只有诈骗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起刑点,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而其它几个罪名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且,从本案来看,两被告人所骗取的财产数额已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量刑上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显比其它几个涉嫌罪名的量刑要重,所以,两被告人的数个行为均涉嫌不同的犯罪,但依据牵连犯“从一重原则”,对两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两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有以下几个:1.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合法性、权威性不被侵犯;2.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侵犯;3.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被非法侵害。以上几点前文都做过详细的论述。那么,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只侵犯了上述法益呢?其实不然,还有一个明显的法益未被保护,那就是侵害了被冒名的学生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