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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一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随着当今世界各国贸易往来更加频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重要手段的信用证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国际诈骗活动也越来越猖獗,信用证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这是因为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频频发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给予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抓紧从法律和经贸实务方面研究信用证欺诈已是刻不容缓。从法学界来看,已有相当多的学者撰文论述了信用证欺诈问题, 本文综合运用了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比较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分四部分分别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信用证欺诈的成因——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阐述什么是独立抽象性原则,分析该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该原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不法受益人的“保护”,从而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泛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接着在第二章论述了在信用证制度中衍生出了欺诈例外原则。本章首先阐释了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以及该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中的兴起与发展。随后,着重论述了欺诈例外原则下欺诈的判定标准,它比一般的民事欺诈有更为严格的判定标准,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所说,适用条件过于宽松,会摧毁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反之,又不能发挥欺诈例外原则应有的作用。第三章是欺诈例外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申请人在面临受益人欺诈的可能时,可以分别从银行和法院两种途径寻求救济。为了尽可能维护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拒付或法院颁布禁令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四章,结合实践,考察我国有关信用证项下欺诈问题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