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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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价格是在供需间的交融平衡下产生的。经营者可依据市场发出的信号,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行使自主定价权。权利行使有边界,当经营者通过行使自主定价权从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之目的,至市场竞争秩序于混乱旋涡之中且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对其将采取零容忍态度而加以制裁。价格垄断协议在经济活动中形态不一,分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因横向垄断协议给市场秩序带来的破坏性较大,法律对其进行严格规制,无可厚非。但较之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市场秩序破坏的确定性不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被证明对市场竞争亦具积极效用,于此,不能简单地仅因其具备价格垄断协议形式构成要件而认定其违法,从而纳入法律责难范畴。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有所规定,鉴于条文的概括模糊性,导致对该协议违法性认定标准不一致,举证责任分配有歧义以及豁免适用条件不明确等相关问题,以致相关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相似案件处理结果反差明显,从而损及市场竞争秩序。于此,统一该协议违法性认定标准,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明确豁免适用条件,则有助于相关机构执法的规范,进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营造良好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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