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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自党的正式文件第一次确认生态文明概念并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后,生态文明成为各学界尤其是环境资源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承担起更严格、更全面的责任。而搞好节能减排,推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都需要生产者承担起重任。传统的生产者环境责任主要集中在生产过程阶段,被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以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排污收费为形式,其理念是污染物的末端治理。随着清洁生产污染预防战略的推行,污染控制理念由以往的“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转移。2002年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污染预防和控制战略已步入法治轨道。清洁生产不仅要求生产过程的无污染、少污染,最大可能地节约原材料和能源,而且要求产品本身绿化,即减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如果说《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有对生产者“全过程控制”的理念的体现,那么《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对生产者“全过程控制”理念的确认。所谓“全过程控制”理念,就是对生产者在其生产前、生产中、产品被消费后所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作全盘的考虑,使其承担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责任。目前,由生产者承担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责任的做法逐渐被人们接受,并进而在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被确立。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传统污染末端控制理念下产生的生产者环境责任的存在,使“全过程控制”理念尚未完全确立,与生态文明的要求还很远。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阐释了对生态文明的理解,结合十七大报告中关于生态文明的论述,分析我国生产者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及其环境责任与生态文明背离的情况。接着从环境法律责任和生产者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入手,论述为适应生态文明的新要求,我国生产者环境法律责任的发展趋势:责任内容的扩大、责任构成要件的松动、责任的严厉性。再接着分析了我国生产者环境法律责任现状、域外生产者环境法律责任现状,找出目前我国生产者环境法律责任存在的不足:尚未完全确立全过程控制理念、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生产者的环境责任追究力度不够等。最后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分析,提出了我国生产者环境法律责任完善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