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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主体范畴通常被概括为: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由此种界定我们得到的是一个抽象的范畴。关于规定功能的范畴,我国学理上还未给予应有的关注。而恰是规定功能的范畴连接着体现法律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法律原则与发挥技术性功能的抽象范畴;洞见着以抽象范畴为细胞,以法律规范为经脉的规范体系之意义关联。这种意义关联可以指引理论解释及法律适用。通过对人格的历史分析、自然人主体范畴传统界定的理论探讨及主体范畴蕴含的法律思想的实证挖掘,我们得出:规定功能的自然人主体范畴其决定性的原则就是主体性原则,其核心内容即是要最大化地满足主体的正当需求。同时,通过对“自我”和权利的类型化考察,我们发现:主体需求内容依其与人的关系的不同所形成的类型特征,以强弱不同的程度差别形式组合形成了人格、身份、财产三种典型类型。通过对类型特征的有序安排,使类型归类后的需求足以彰显各自间的同、异、过渡,从而形成了以人格、身份、财产为典型类型,而又包含财产性人格、人格性财产、混合性身份等非典型类型的有序的需求内容类型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