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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发挥着巨大作用。马克思对合作运动曾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它动摇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应对WTO的挑战,降低交易费用,使外部利润内部化,适应市场经济的规模效益,缩小城乡之间日益扩大的差距,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农业产业化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 从实践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竞争、增强农民的博弈能力,提高农民社会地位,增加农民收入,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突出;其所倡导的民主合作思想,不仅有助于推动农村的民主化进程,而且有助于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变革,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乃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都有巨大作用。 不过由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晚,政府重视不够,再加上失败的历史阴影,使得人们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意义缺乏清醒的认识,也使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扶持,从而造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设置不规范、组织制度不完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发展缺乏生机与活力。因此,产业化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问题研究应从宏观和微观、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政府和农民自身多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本论文的主要观点有:①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合作社的原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②完善的合作社立法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③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④体制和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