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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8年在政府价格决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扩大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当然在价格听证具体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有制度本身设计问题,也有其他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陷入困境,公众认为大多数听证会的结果都是涨价,价格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公众逐渐对它丧失了信心。2008年12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结价格听证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新听证办法颁布实施后价格听证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改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听证程序中的问题。文章首先对我国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在对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介绍了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的国际经验,并归纳了国外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对我国的启示。文章对我国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的现状进行概括,提出了我国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价格听证会的启动程序、准备程序、进行程序、处理程序四个方面分析,如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听证会的启动主体单一,准备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听证会参加人的遴选程序不透明、听证准备时限程序不合理、听证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等,进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听证会参加人的平等性问题、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人缺乏中立性和专业性、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简易程序实施条件不明确等,处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听证会意见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监督程序的缺失等,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产生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程序的对策建议,如发展听证会多元启动主体,规范听证会参加人的遴选程序,适当延长听证准备时限,加强听证信息公开程序建设,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人的选任程序,明确简易程序的实施条件,完善监督程序等。期望能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促进我国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我国行政决策朝着民主性、科学性方向继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