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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在整个预算循环中占据着十分要紧的位置,而政府预算编制主体问题,更是预算问题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良性运作的编制主体系统不仅是构建责任政府的要求,同样也是一个合理的预算结构的所需具备的重要特质。除此之外,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化配置更需要一个监督制衡的编执主体模式。目前我国预算编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例如编制效率及质量的低下,究其根本是由于预算编制主体的设置所致。目前我国法律将预算编制的重担全都交给财政部承担,这使得财政部对编制工作甚是精力不足,加之目前人大审议力量的弱小,对预算草案的审议工作也是有心无力。这就决定着我们可以在预算编制主体改革上进行探索,来达到对预算编制监督与管理的目的。放眼西方国家的预算编制主体,他们大多都拥有一个核心的预算编制机构,且这一机构是在一个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分离的系统内存在、运行的。这样的主体设置模式,带着西方分权的色彩,也有着他们无法避免的较多的协调成本,但是更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部分。再纵观我国预算编制主体的历史,且不论其他朝代,在我国的中华民国时期就曾经出现过一个“超然”的预算编制主体——主计处。这个自我国土地上生长而来的主计处与美国编制主体制度从表面上看非常的相似,但又因生长于不同的政治土壤,因此导致了二者截然不同的结局和弊病。主计处虽然自始有着不可治愈的弊病,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比其他国家预算编制主体改革的尝试要更加珍贵和难得。在对比西方国家预算编制主体与我国主计处之后,我们需要结合国内目前的现状,建立适合于国情的预算编制主体制度,即建立一个拥有预算编制权力的独立预算编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