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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受到涉外产品侵权的事故频出,但是,现在中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比起发达国家来仍比较落后,无论是实体或程序上的相关规定,还是冲突法的相关规则,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便使得很多中国消费者在受到外国产品侵权后,无法在中国法院寻求到最充分的救济;而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也由于相关规定的欠缺而爱莫能助。本文只对涉外产品侵权的法律选择方法进行研究,希望能够通过对外国相关立法与理论的分析,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从而更好的保护我国受到外国产品侵害的消费者的权利。通过本文的论述与分析,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建议对相关的法律条文做如下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和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规定不同的,由原告选择准据法,除非加害人能证明其产品通过商业渠道进入准据法国未经他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