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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给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带来了挑战。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作为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制度之一,可以缓解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并且学术界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对我国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极具现实意义。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只能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因此,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为了分散环境风险,保护受害第三人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在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都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责任保险制度。与环境责任任意保险制度相比,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其自身优势,表现在其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拥有政府更多的支持,更利于改善环境污染状况等方面。因其存在的优势,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采取了这一制度,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表现在其符合改善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平衡相关环境主体权益、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市场、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环境公平与风险预防等需要,并且具有相关理论及国内外实践基础。我国进行具体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时,应当选择高污染企业及重点地区的企业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国有保险公司及财力雄厚的民营保险公司可以单独承保或者组成共保体承保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而政府作为环境管理者,应当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予以扶持。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宜对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治理费进行承保。为了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应当规定除外责任、责任限额,并采用有差别的浮动利率。总之,我国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并且设计具体、明确,加强实际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