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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在快速递增的同时,也在快速流失。20世纪80年代,每年流失500亿,90年代以来,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①。国有资产流失的局面没有得到控制,迫切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各项检察职能,打击各种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活动,为防止和挽回国有资产流失做出贡献。
本文界定了国有资产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了国有资产的基本特征与国有资产的功能,分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界定及表现形式,以及构成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主客观要件,重点就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论证。
关于检察机关应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但是研究、探讨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文章并不多见。本文不仅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而且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着手,论证了检察机关就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还对检察机关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程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明确提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查办该类案件后,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从而启动了民事审判程序,依法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由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判决,从而达到防止和挽回国有资产,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民事审判监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