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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在传统购物方式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购物方式,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向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及服务,交易双方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商品买卖,此种购物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经济新的增长点。但是,在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可能直接或间接侵犯网络用户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规范和促进网络交易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但是对于通知的具体内容、通知的形式、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知道的判断标准等方面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本文将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出发,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概述。笔者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含义着手,以淘宝网为例,介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行模式,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并评析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观点并且提出笔者的观点。第二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主要探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无事先审查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具体情形等。第三部分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条款”和“知道条款”的讨论。主要讨论了“通知条款”中设立通知条件的必要性、通知的内容、通知的形式等,以及“知道条款”中知道的含义、判断标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注意义务等。第四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主要讨论了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