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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要求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这就要求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我们既要做到有力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性,使不利的消极因素转化为有力的积极因素,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目前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还只局限于概念、内涵、理论根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怎样在具体的刑事法律中体现,如何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及如何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治化,在这些方面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是最终实现司法价值、体现立法宗旨的客观要求。对于行为恶劣的刑事犯罪,该重则重,决不手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一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同时,对于一些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是否是严打对象,其罪轻重,都要同等对待,应该兑现政策的做到依法从宽处理。只有坚持审时度势,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坚持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才能最终实现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保证效率与实现公正、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结合。本文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在定罪量刑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分为四部分,即第一部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主要讲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和意义,为更好的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定罪量刑中的应用。该部分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定罪量刑的关系入手,阐明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定罪量刑司法实践指导,同时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入罪、出罪以及在定罪量刑中的落实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提出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理论上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重刑主义的司法理念阻碍宽严相济政策在定罪量刑中的贯彻、缺乏统一的标准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从实体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事项的完善等三个大的方面提出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