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和数字技术语境下欧盟电影版权制度的历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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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国际社会正处在“错综复杂的全球化变革转型期”之中,一系列重大的变化和矛盾深刻地影响了国际传媒制度。在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历史语境下,国际传媒制度正处在严重的危机之中,而这种危机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重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版权制度的重构问题。作为在世界上有重大影响的超国家集团,欧盟的传媒产业在国际传媒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传媒制度对国际传媒产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影响巨大。因此,研究欧盟版权制度的变迁对于研究国际版权制度的重构有极为重要的借鉴作用。 进入信息社会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在给人们的文化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席卷全球的电影盗版浪潮,严重动摇了传统的电影版权秩序。电影版权制度是整个版权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研究欧盟电影版权制度的转型,不仅本身极为重要,而且有利于对于有效地透视欧盟这一复杂体系的整个版权制度之变迁,进而也可以为研究国际传媒新体制提供良好的研究基础。 版权制度的研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全面而又深层次地进行剖析。特别是对于欧盟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而言,这样做尤为必要。面对当代版权危机的挑战,欧盟和美国是最先在各自版权制度的条文上对此做出回应的国家。本文选择从电影的角度切入,选择以信息社会的欧盟电影版权法为研究对象,在全球化和新技术两个语境下,深入细致考究相关法律文本和判例及其有关社会语境,分别从欧盟层面上和欧盟与成员国的关系层面上探讨了欧盟电影版权从使用管制到技术管制的历史转型,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学术界在该领域研究的空泛性和抽象性,修正了一些不足之处,使这项研究更加深入,并为其他学者进行整体研究提供基础条件。正因如此,我们才能对细节和全局有更准确的把握,发现国内外研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且为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提供解决之道。 在讨论欧盟电影版权法的历史转型问题时,本文认为两大因素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即欧盟层面和国际协定的双重作用和数字新技术。作为一个“超国家”集团,欧盟立法与国际协定立法不同,与民族国家立法也有明显的区别。根据其立法渊源和属性,欧盟电影版权法既要适应国际版权法的发展趋势,执行欧盟所签署的国际协定,又要考虑到成员国所隶属的不同法系的特点,在版权法的制定上最大限度地协调和缩小成员国在电影版权法上的差异,为实现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和建立内部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另外,技术长期以来一直是版权法演变的导火线,其对版权法的促进作用也最为明显,在版权法条文的变革中体现尤为显著。因此,新技术在欧盟电影版权法转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当然,本文并不是要全方位地考察欧盟电影版权法的整个历史转型,而是要从国际、欧盟和成员国三个层面的有机联系中透视欧盟电影版权法条文的历史性变迁。本文的研究结构如下: 首先,本文对欧盟电影版权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历史描述,并考察在国际背景下欧盟电影版权制度对成员国版权制度的协调作用。在历史语境中研究欧盟电影版权制度的演变时,技术发展和国际协定是两个重要维度。除此之外,本文还考察了技术与版权法起源和盗版萌芽的关系,明确了技术在版权法发展过程中的直接作用。而且由于欧盟“指令”的特殊性,本文因此考察了电影版权法的形成和演变的过程,由此确定了欧盟法制一体化之前欧盟电影版权法的具体内容。 其二,本文对信息社会的欧盟电影版权法进行详细而又深入的分析,并且对比其与国际协定和成员国立法的差异。本文提出欧盟电影版权法转型的核心就是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的范畴。 其三,如果一味地强调技术在版权法转型过程中的作用,而忽视其他的因素,就会导致技术决定论。然而,版权法从诞生之初,就不只受到技术的影响,版权法的一般原则--如激励原则和表达自由原则--对版权法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从历史上来看,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激化了其与版权法一般原则的深层次矛盾和冲突。进入信息社会后,欧盟将技术措施纳入其电影版权法,不可避免地会进一步激化两者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不仅在其条文上有所体现,而且在其实际应用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因此,本文对比研究了技术措施与版权法一般原则的冲突。就与技术措施进行对比分析的对象而言,本文选择了版权法一般原则中最基本的激励原则和表达自由原则,以及在欧盟信息社会电影版权法实施过程中,与技术措施冲突更明显的文化福利原则。本文认为,技术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平衡了版权人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而受到侵犯的财产权,并在电影版权的管理中引入了一种新的管制手段,即代码制约机制。 其四,代码的管制与传统版权法的管制在管制手段和效果上有明显的不同,它比传统手段更好的保护了版权人的财产权,与激励原则是一致的。但是,欧盟的电影版权法中对于代码制约机制,也就是技术措施的规定过于严苛,严重妨碍了表达自由和福利国家公众对文化福利的享有。 最后,我们必须承认,要在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达到完全平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现阶段仍然可以做许多有益的尝试。本文分析了劳伦斯·莱斯格发起的原创作品公地运动,认为这是在技术的控制作用和解放作用两者之间开辟中间道路的成功实践。令人鼓舞的是,这项运动在音乐作品版权保护上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功。我们认为在电影版权的保护上也可以使用同样的方式,以便找出在使用技术的控制和解放作用上最恰当的平衡点,更合理地利用技术的作用,使信息社会对电影的版权保护更完善和有效。 概而言之,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从电影的角度切入,避免了研究的抽象性和空泛性,从而对欧盟版权法的细节有更好的把握,更言之有物;其二,在研究过程中,仔细查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及其成员国(主要是英国)关于电影版权(包括摄影作品版权)的所有法律文本,不仅修正了国内研究中所存在的对某些关键词或法律条文的误读,并且对欧盟电影版权法的演变追根溯源,由此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其在当代的历史变迁:其三,参阅了大量该领域权威人士的文献,大部分都是国外学者的第一手研究资料,尝试用不同的思路研究问题,本研究因而起点较高,同时也更深入;其四,运用传播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工具研究当代欧盟电影版权问题,较为全面透彻地探讨了欧盟电影版权从使用管制到技术管制的历史性转型过程,进而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对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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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由于美籍华人自身政治、经济实力的增强,其在美国社会的影响力在逐步扩大,并对中美关系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美籍华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