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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制度在古代是封建帝王们用以彰显恩德的手段,是一种恩赐制度。发展到现代,它已成为了一种用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手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以及“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实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两岸的赦免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台湾地区都比大陆地区发展的相对成熟些。因此,有必要结合台湾地区的赦免制度来研究我国大陆地区现存的赦免制度,找出大陆地区赦免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寻求出完善之路。
本文以“海峡两岸赦免制度比较研究”为题,主要从两岸的对比角度来出发对赦免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找出赦免制度的完善之路。
首先从赦免制度的一般理论入手。本部分主要从赦免制度的概念、体系归属、赦免权的本质属性及赦免制度的价值意义角度进行研究。赦免制度不能单纯的归属于宪法学领域或者刑法学领域,而是应该在立足于宪法学和刑法学领域的基础上,结合现实的政治状况来全面把握。赦免权兼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赦免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两岸赦免制度在主体、类型、适用对象、程序等四个方面都存在差异。
赦免制度在两岸的司法实践中都被付诸实施过,也相应收到了一些效果。但是和台湾地区相比,大陆地区只有建国初期的七次赦免实践,此后直至今天,赦免制度再未被实施过。赦免制度已经“被遗忘了”。
我国大陆地区赦免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来寻找出完善方法,使赦免制度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首先从理论层面来讲。就目前现状来说,还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赦免法;鉴于死刑的特殊性和国际形势的要求,有必要构建死刑赦免制度;大赦还不宜恢复,特赦也需进一步完善;完善赦免的程序,以程序正义来体现实体正义。此外还要解决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