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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纠纷也不断涌现,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旅游业发展的问题之一。在旅游活动中,大多数的旅游纠纷是因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因此,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关系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而且也关系到旅游业是否能长远健康地发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司法解释》)弥补了我国现行旅游法律法规中对旅游纠纷规定不足的缺陷,其中第7条对于旅游辅助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等旅游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或依约承担的事前预防、事中保护和事后救助的义务。它不仅是社会对于危险控制需求的产物,而且也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一直以来学界的焦点集中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遗憾的是,对于旅游辅助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即是立足于此,首先,阐述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国内外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结合我国的立法,进一步提出旅游辅助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其次,分别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阐述其理论基础具体包括获益补偿理论、风险成本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安全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先行行为理论。再次,通过对事前谨慎的预防义务、事中善意的保护义务和事后有效的救助义务三个方面阐明旅游辅助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最后,论述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本文分别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角度出发,分析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具体的责任形式,以期厘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有所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