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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加速到期条款在银行贷款合同中被广泛运用,逐渐成为银行业开展信贷业务的商业惯例,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在贷款合同中保留了下来。银行加速到期条款及扣款还贷约定的适用的确为银行快速实现清偿、维护贷款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当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明确适用该条款时,加快到期事由的规定虽略有不同,但通常都伴随银行扣款还贷的约定。在债务人企业未破产时,合同法上债务清偿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银行扣款还贷行为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实现清偿无可厚非,但当债务人企业陷入破产危机时,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与破产法概括清偿之原则相违背,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了不公平的结果。本文从银行贷款加速到期条文的效力入手,在排除不合理的加速到期事由之后,承认该条文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为前提,讨论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与抵销权的适用问题,在该行为不符合抵销权行使要件时,探讨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与破产撤销权之间的关系。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入手,简要分析了一、二审法官的裁判理由,总结了案件中处理银行扣款还贷行为时面临的具有代表性的、争议较大的问题;第二部分,笔者对引起贷款加速到期的事由进行了分别讨论,并以此为前提确定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即在排除不合理加速到期事由的前提下,只要双方自愿达成的贷款加速到期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承认其效力;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银行实施扣款还贷行为的性质,从本质上将其视为抵销行为。笔者就存款人和银行因开设账户的不同所相应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讨论,认为存款人和银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特征,但因账户不同,也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只有部分存款可以成为抵销权的适用对象。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将债权人的主观要件纳入破产撤销要件范畴的必要,认为银行在实施扣款还贷行为时的主观善意可以成为抗辩理由,同时对《破产法》第32条中“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