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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活动中重要的参与者,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然而同样重要的是其市场退出机制及破产制度的建立,而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危机银行的筛选或是淘汰,正如Michael Rogers在《AirlineTurbulence Spreads across the Land》中所言的那样,没有破产的资本主义就像是没有地狱的基督教。可能这样的比喻有人会认为有失偏颇,但是我却认为其十分形象地表现出在当今这样一个经济体系中,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其存在就如圣经中的地狱,不仅仅代表一种惩罚更代表一种威慑,这种威慑在圣经中是一种向善的力量,而在破产制度中则是一种优胜劣汰、净化市场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但在事实上这又是我国银行破产法在实践运用过程中最为缺乏的功能。当前,我国在银行破产实践中仍没有真正的实例,政府财政对银行业的隐性担保畸化了人们对银行的心理预期,而这还不是这种隐性保障带来的最大隐患,真正的危害是中国银行业中潜藏的道德危机。失去破产机制的威慑,商业银行失去了最基本的压力,有了政府的填单,使银行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有恃无恐”失去了最基本的约束机制。同时,商业银行的破产与一般企业不同,介于银行产业的特殊性,任何一个银行的破产都会无法避免的给储户、银行债权人、金融体系,甚至是国家经济秩序带来各种负面影响。因此,本文的一个立足点是仅仅将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看做是“破产威慑”是十分片面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建立一个康复机制,最大程度地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在出现危机时,及时挽救频临破产的银行。正如Walter Bagehot在《Lombard Street.A Description of theMoney Market》中所指出的那样,银行依靠信用生存,当信用消失的时候,银行业也就荡然无存了。而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在更本质的意义就是增强人们对于银行的信任----不管是日常监管制度还是破产前置程序以及其后的破产清算和存款保障制度,都是全方位地巩固民众对于银行业的信心-----不仅仅是在银行正常运行时有信心把钱投入银行,更为重要的是在银行发生危机能相信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功用,而不致发生金融秩序的混乱。反观当今中国的银行业,民众对于商业银行的信心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国家隐性担保上,这不仅仅是我国银行业的悲哀,其实质上更是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悲哀。当一个本该发挥作用的制度却没有发生作用时,无疑是这项制度出现了一定的偏差。本文运用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在梳理我国现有银行破产法律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并借鉴英美比较成熟的银行破产法律机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