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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源远流长。典权制度萌芽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制度化于宋朝,但直到现代,典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因此,研究我国近代典权制度,特别是近代典权制度的融资功能,对解决我国转型时期社会融资问题是大有裨益的。典权作为中国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很长时间内受到中国传统“孝”和“败家”观念影响,也正是这种观念为典权制度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土壤。然而,在晚清法律制度改革中,由于诸多原因导致了典权制度在《大清民律草案》中的缺失,因此在当时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与典权制度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混乱。为了弥补因典权制度缺失而带来的种种不便,北洋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恢复了典权制度规定,并对典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基本继承了有关典权制度的变化,并且有些制度直到今天仍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建国后,在大陆地区关于典权制度的规定常常以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够系统,但对指导我们现实生活中关于典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仍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在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却对典权制度进行了取消,这对当代越来越重视自己权利的人们产生必将产生深远影响。笔者试图从典权制度概念、性质出发,然后层层深入,通过研究中国近代典权制度立法状况,特别是北洋时期的典权制度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典权制度,以及典权制度对后世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期待能够为我们大陆地区关于典权制度重建提供了一些建议和方法。典权制度经久不衰,一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生活。现代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典权制度的“三进三出”的讨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典权制度对我们社会生活的影响。尽管典权制度最终未写进物权法,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典权制度对我们现实社会中的作用。笔者以大量史料为基础,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为指导,通过回顾历史上的典权,以期望达到“古为今用”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