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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破产财产通常情况下已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债权,甚至第一顺位的破产债权都不能得到足额清偿。这种情况下,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先后就决定着债权人债权的受偿程度,其清偿顺位也就必然引起各债权的竞争。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是破产债权里面最重要的债权之一,二者关于清偿顺位的冲突是最激烈的,这也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自我国制定第一部破产法以来,关于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清偿顺位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过,在制定现行破产法的过程中,其一审草案规定担保债权优先劳动债权受偿,但后来二审草案却完全颠覆一审草案,主张劳动债权优先担保债权获得清偿,可见冲突之激烈。本文笔者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对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一般情况下按照物权优先债权的原则,担保债权自然优先劳动债权清偿,但是当维系企业工人生存的工资债权等劳动债权不能得到应有受偿时,理应让一定限额的工资债权优先担保债权受偿担保财产。本文以《破产法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研究》为题,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是序论,主要是说明本课题产生的背景以及研究方法与意义,本文通过重庆康尔威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与全钢家具厂破产案引出研究的课题,即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时,应该优先清偿哪一个债权。然后简单介绍课题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课题具有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破产法史上破产制度的三种目标模式:债权保护模式、债务救济模式与社会本位模式,通过三个模式的演变,说明破产法保护的重心从单一保护债权人利益逐步过渡到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然后论述了破产清偿顺位的一般原则。第三个部分介绍了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状况以及争论。《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做了有关规定,现行破产法关于二者的规定与旧破产法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然后说明当前关于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争论的不同观点及其理由,并提出笔者个人一些看法。第四部分是本课题研究的重心: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建议。这部分通过说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法理基础及其必要性,论述劳动债权争论产生的原因以及一定限额工资债权等劳动债权优先担保债权的必要性,针对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笔者提出了前文所说的立法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论。这部分是对全文简单的总结,指出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冲突的实质,在当前情况下无论是完全优先担保债权还是完全优先劳动债权都是不对的,再次说明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