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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生态的可持续与经济发展间的矛盾成为各国政府探索的重大现实课题。在这种背景下,环境金融孕育而生。环境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体系,它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金融业务中,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了解决环境与经济冲突的基本方式。而其中,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主导者,引领和带动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在环境金融领域同样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银行类环境金融产品及其业务作为环境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研究显得格外重要。本文首先对环境金融法进行了界定,并按照金融创新产品及业务的角度对环境金融法进行了细分,并对银行类环境金融产品及其业务进行了详尽的介绍。银行类环境金融产品及其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绿色信贷及其相关产品和银行参与的碳金融业务。在国外,关于环境金融及银行环境金融的立法和实践较为成熟,本文介绍了国际组织及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和政策,通过与国内环境金融法及实践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在借鉴各国和各大国际银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本文提出了构建环境金融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可持续发展原则、效率原则和环境秩序原则。在三大基本原则的框架下,本文提出了对银行类环境金融产品及其业务法律制度的四点建议,即建立绿色政策银行、完善绿色信贷制度、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以及在金融业务中采纳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