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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家庭农场首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2014和2015年中央文件与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在中央政策推动下,家庭农场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如火如荼的展开。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非农化转移,农民老龄化、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的问题愈发严重,传统家庭经营“小、散”的生产特点不再适应市场化的发展需求,家庭农场应运而生。作为国外农业最主要的生产经营方式,家庭农场在发挥农业规模效应,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产品商品化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然而,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相对滞后阻碍了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梳理农业部和不同地方家庭农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采用规范分析法,运用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的理论对家庭农场进行系统性研究,分析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存在的法律问题,介绍国外有益做法,提出我国家庭农场面临法律问题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本文分析了家庭农场的几个相关问题,包括家庭农场概念与特征、家庭农场的价值分析和家庭农场的历史沿革。其次,通过对比农业部家庭农场文件和不同地方家庭农场相关文件与地方实践做法,指出我国家庭农场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家庭农场法律地位不明确、认定标准有缺陷、监管机制不完善和退出机制缺失等。再次,通过对比借鉴美法日三国发展家庭农场的先进做法,为我国家庭农场提供经验借鉴。最后,结合地方家庭农场实践深入实证分析,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家庭农场面临法律问题的完善建议:第一,确立家庭农场立法模式,明确立法原则,我国家庭农场有必要单独立法,制定《家庭农场法》,家庭农场应坚持自愿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和因地制宜原则;第二,明确家庭农场法律地位,家庭农场可采用“家庭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第三,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从家庭农场经营者标准、规模标准、劳动力结构标准、农业收入标准和经营范围标准等方面进行完善;第四,完善家庭农场监管机制,设立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多元化监管体系;第五,完善家庭农场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方式与退出责任,完善退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