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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我国人民检察院行使控诉职能以及被告人、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构建了我国控辩对抗的基本机构,控诉和辩护是我国现代乃至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设置的两种基本职能,二者共同存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活动之中,呈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与审判职能共同构建了刑事诉讼的完美体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不可分割。没有控诉职能,则就没有辩护职能。在我国,控诉职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统一来行使,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等行使。控诉职能需要通过辩护职能的实现来检验控诉职能真伪恶善;同样,没有辩护职能,控诉职能本身就失去了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刑事诉讼的法治意义,并可能沦成为某一权力专制的工具。所以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为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共同推动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保证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中立地、公平地、不偏不倚地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裁判。在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必须确保控诉和辩护的诉讼地位的平等。试想一下,如果控诉和辩护二者的没有得到平等,则根本没有所谓的对立,何来统一了。当然,控诉和辩护的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理念和诉讼原则,则必然要求控诉和审判的分离,否则,辩护则失去了本应有的作用和意义。控辩平等下的对立统一关系,与人民法院中立的审判权,共同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等腰三角”的完美刑事司法诉讼体系。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在全国仍在持续深入地进行,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控辩平等这一原则是必须贯通整个改革的理念主线。然而,国人对于控诉和辩护的平等这一原则的解读却并不深刻,反而有很大的异议和争论。本文将通过对欧美等其他国家的控辩交易制度和原则的介绍,对构建中国控辩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和见解,希望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