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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媒体报道中,对钓鱼岛问题的关注可谓从未间断过,但在2012年9月日本导演了场购岛闹剧后,中日钓鱼岛问题又再度引发了热议。事实上,从国际法上来看待此争端,争端的中心眼就在于琉球的地位究竟怎样,也就是说琉球地位的结论是直接影响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因此,在解决钓鱼岛问题前必须要先将琉球地位这个基础性论点进行分析定论,从而钓鱼岛争端便迎刃而解了。日本在此问题上仅着重强调钓鱼岛争端,对琉球问题避而不谈,实质上就是想避免引发人们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地位的关注,因为日本也清楚琉球群岛的主权地位并未确定,这是其在主张是其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致命弱点,因此,从国际法视角出发来对琉球地位问题进行分析定论以构成反驳日本的非法主张的理论基础,日本与中国的在钓鱼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本文一共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一下琉球问题的基本情况以及琉球地位成为问题的缘起。第二部分是对于《北京专条》的分析,是从史实、传统国际法理论及条约解释等几个方面来对其进行论述,得出“日本国署民”不等于“琉球难民”,那么日本不能依据《北京专条》主张主权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分岛改约》的分析,通过阐述《维也纳条约法》对于条约生效的规定以及国际法领土取得的基本理论,来论述分岛改约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得出《分岛改约》不符合条约生效的程序且不构成对第三国的拘束力,因此日本不能依据一个还未签署生效的条约主张对琉球的主权。第四部分是对《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书》的分析,《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是决定日本战后领土范围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力的文件。因此从条约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出发来探讨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得出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具备完整的条约要件,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在通过对《日本投降书》分析得出日本战败时无条件投降并完全接受《波兹坦公告》,就完成了事后追认和第三国同意”的法律程序,而使《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日生效,两条约中对日本所规定的所有义务,日本必须诚实遵守,《日本投降书》是战后四大国落实《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条约义务的最重要的国际文件。得出结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条约体系。“条约必须遵守”,日本在这个条约体系下就必须履行其条约义务即放弃被其占领的他国领土及承担战争责任,因此无权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来主张对琉球的主权。第五部分是对《旧金山合约》的分析,通过阐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条约不对第三国创设义务的法理以及条约解释的规则来对其进行分析得出《旧金山和约》违反前条约《联合国家共同宣言》中“不单独与敌人缔约”的规定且违背“条约不对第三国创设义务”,由于中国没有签署而对中国无拘束力,其次美国实施托管行为不符合《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和国际托管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旧金山和约》的签订不能直接导致琉球地位的改变。第六部分是对《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的分析,通过阐述联合国宪章有关国际托管的规定分析出《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违反联合国托管制度的规定,得出非法《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是无效的,因此其不涉及琉球主权地位变更的结论。第七部分是总结部分,通过上述对于各个法律文件的分析最终得出琉球自古就是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基于此,任何别国强制干涉琉球发展进程的行为都是一种对琉球主权的侵略,日本强入琉球侵占琉球至琉球沦为殖民地,然而琉球的地位任是未定的,根据《联合国宪章》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许多公认国际文件中的民族自决权可知琉球有权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其政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