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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长期以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众多专家学者借鉴国内外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形成了“持有可能说”、“效用说”、“有体性说”、“管理可能说”等等诸多学说。近年来,随着我社会市场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和科技的高速发展,所有制形式由单一变为复杂,权利载体也日趋多样化,传统有关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理论在指导新出现的盗窃犯罪疑难案件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盗窃罪犯罪对象认定的理论亟待进一步更新和完善。 在论文第一部分,作者从引述国外的“本权说”和“占有说”入手,对比论证了国内外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异同之处,指出这些学说争论的焦点在于对盗窃他人非法占有物的犯罪对象属性的认定。其后作者从对该认定问题研究中争论最为集中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指出盗窃罪侵占的对象不是所有权,而是占有权,从而进一步提出区别于传统“占有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新占有说”。并指出,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占有是一个事实上的概念,即对事物的事实上的持有支配,它区别于民法上占有的概念。 在论文第二部分,作者在对比论证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同时,依据作者提出的“新占有说”,详细论证了盗窃罪犯罪对象所应具有的六个基本特征,即交换价值属性;能够被人所控制、占有或者支配;具有可移动性;犯罪对象的普通性和例外性;为他人所占有;符合立法精神。这六个特征的归纳对识别行为人是否犯盗窃罪以及对其合理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论文第三部分,作者列举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和有争议的案例,结合国内外刑法理论,并依据“新占有说”和盗窃罪犯罪对象所应具有的六个基本特征,详细论证了盗窃不动产能否构成盗窃罪、盗窃非法持有物能否构成盗窃罪、盗窃无形能源能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电子货币资金能否构成盗窃罪、盗窃技术成果及非法拷贝软盘能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电信服务能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构成盗窃罪等问题。这些盗窃疑难问题的辨析对进一步丰富我国刑法学界盗窃犯罪对象理论,指导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