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官员腐败问题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政府机构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对国家的政治清廉、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众朴素的正义观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是一种世界公认亟待妥善解决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与发展,受贿类犯罪也随之出现新情况、新难题。集中体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该罪的表现形式也不断突破传统简单直接的钱权交易,从所有权的直接转让升级为使用权的间接让渡。在实践中,当事人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后,为了掩饰犯罪行为,往往并不办理民事上的产权变更手续,但实际上贿赂财物已经处于当事人的掌控之下。而受贿人也以借用为由,并无非法占有之意来否定自己的犯罪目的。然而收受房屋、汽车等不动产,其涉案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也更严重。故本文着眼于腐败案件中受贿犯罪的新型表现形式——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犯罪,旨在从学理上对相关疑难问题加以分析。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论述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概括性论述了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从直接故意说和间接故意说两方面进行学说介绍,并对其主观方面的内容从三个层次进行辨析。第二节介绍了“非法占有目的”,从内涵分析和存在价值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三节对“借用”与“占用”进行辨析,从三个层面分析了“借用”与“占用”的具体内容,并列举了进行主观认定时的考量角度有双方关系、借用事由、收受具体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占有时间等诸多方面。第二章介绍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论述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的认定,从利用职务的归属性问题和时态性问题进行分别阐述,着重分析了利用将来的便利与利用过去的便利的区别。第二节论述了占有行为,介绍了占有概念的界定与占有类型的划分,即法律上的占有与事实上的占有两种情况,作为状态、行为、目的的占有三种类型。并对民法与刑法中占有的区别进行辨析。第三节论述了办理权属变更行为,从民法与刑法两个角度对其认定进行分析。并分析了具体到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案件中,虽然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未办理产权过户等行政确权手续,但不可否认的是受贿罪保护的社会利益已然受到切实侵害。第三章论述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犯罪既、未遂问题。第一节从概括意义上阐述了受贿罪中的既、未遂标准,介绍了受贿罪的未遂形态理论与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并提出了受贿罪是存在未遂状态的数额犯的观点。第二节论述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犯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介绍了此类案件的特点与定性时的考量。并提出物权法的权属变更要求并非受贿罪成立的充足条件,刑法完全可以结合客观事实以及规范性目的进行合法的超越的观点。第三节阐述了实践中既、未遂的认定问题,介绍了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与思路,分析了对已收受财物及时退交行为的认定与侦查中固定证据的刑事推定原则。第四章论述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犯罪数额认定。第一节论述了受贿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并肯定了“情节+数额”并重的二元评价结构是对过去立法模式的发展与创新。第二节论述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犯罪之未遂数额认定,分别详细论证了何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为什么要处罚犯罪未遂,如何界定未遂状态下的数额认定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三节论述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犯罪之既遂数额认定,着重讨论了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即需要分情况讨论。倘若行贿与受贿双方已经达成对涉案财物所有权转移的共识,只是出于逃避司法规制的目的而未办理权属变更,此时应当按照所有权价值说,即涉案房车的市场售价来认定其受贿数额。而无法以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对涉案财物所有权转移的共识时,则应当按照使用权价值说,即以相同类型房屋或汽车市场平均年租金乘以实际使用时间得出的金额作为认定受贿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