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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部分跨国公司“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战略,代表了在标准变局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限制竞争问题的新动向。与标准变局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及其内在联系体现了知识产权对技术标准的介入。私有协议是事实标准的极端表现形式。思科诉华为案凸现了思科运用私有协议不正当排斥竞争者的战略。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是,在维护公共利益与控制权利滥用之间如何通过反垄断机制进行平衡。
通过分析思科诉华为案和数据通信网络领域的私有协议及的垄断性质说明,法治与世界接轨接、认识和掌握国际规则是应对私有协议垄断的正确态度。结合标准化的社会价值理论,可归纳出背离了社会价值的私有协议对消费者、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从不合理标准化入手是本文研究私有协议垄断问题的独特角度。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后发成功经验、技术性替代方案的可能性和政策、法律干预的必要性都说明技术标准之争胜负的最终制衡力量在于政策和法律。
在反垄断控制系统层面上,我国在制度和政策上有借鉴美国的必要性,即从不合理标准化限制竞争的角度进行规制。美国认定标准化是否合理主要以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两个因素作为考虑依据,多个相关判例从技术标准化涉及价格同盟、不公正认证和直接限制竞争等多方面表明其反标准化限制竞争的机制是有效的。通过对判例进行推广,私有协议案件也应当依据上述两个因素进行认定。另外,经济政策对案件审理也有一定影响。
在我国与技术标准相关的反垄断控制体系架构问题上,首先应当改革、完善相关体制、审查机制和政策,为制定反垄断法做好准备。一是当前的标准化体制从国家主导型转向行业主导型;二是反垄断审查机制应当引入合理原则;三是在对标准化政策中,推行国际和国家通用标准,明确对私有协议“不予保护”的立场。从国情出发,认清我国反垄断面临的独特任务。使“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反垄断制度既有务实性,又有前瞻性。遵循WTO框架,借鉴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设置专门机构的经验,在与国外通例接轨的前提来解决我国的技术标准反垄断问题。同时对政策、立法和执法机构的设计做了初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