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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化利益,对人类的生存发展非常重要,平衡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也是现阶段每个国家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则是为了缓解人类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冲突,维护生态利益的平衡,实现人类与生态的和谐稳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制度并不具有系统性和完善性,特别是在生态利益损害侵权发生后,我国法律对于生态利益侵权责任没有合理的法律问责制度,在实践中也没有合理的救济机制,甚至生态利益侵权行为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被侵权人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合理的救济,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现实的意义。在立法上,对于生态利益损害侵权人的主体及其承担的责任范围需要合理的明确,同时对于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也需要明确的规定;对于生态利益损害侵权的救济机制需要完善,以保护好生态利益的完整性及生态利益损害直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生态利益损害监督检察机制的设立也迫在眉睫,这样有利于预防生态利益损害侵权的发生,保护生态利益的完整。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不但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社会伦理的要求,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生态的利益,而且也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合理分配的要求。通过对我国当前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进行研究,对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的构造进行分析,比较国外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当前我国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需要完善我国的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立法,保证在生态利益损害侵权发生时有相应的法律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完善生态利益损害侵权责任救济机制,保护诉权人的诉讼权利,以实现诉权人的诉讼目的;完善生态利益损害监督检察机制,预防生态利益损害的发生,以保证生态利益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