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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具有履行和担保的双重功能,对于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诉讼上抵销作为一个解决如何在诉讼过程中实现民法上抵销权的制度,其与民法上的抵销制度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关于抵销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规定的较为完善,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上抵销制度则规定的较少。我国《合同法》第99条虽然规定了抵销制度,但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而《民事诉讼法》则对诉讼上抵销未做出任何的规定。立法的缺失和不足,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为澄清理论上的误识,纠正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本人选择以诉讼上抵销制度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以实体法上的抵销制度为出发点,对诉讼上抵销的概念、性质、实现方式、审判以及效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及不足进行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诉讼上抵销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诉讼上抵销制度概述。该章细分为三节,分别对民法上的抵销制度、诉讼上抵销的概念以及诉讼上抵销制度的价值进行了介绍。在当今世界,关于抵销制度,大体可分为三种立法模式:英美法通常认为抵销是一种程序权利而非实体权利,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在诉讼中提出;以法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认为,抵销是一事件,在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债权符合抵销要件时,即可自动发生抵销之效力;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则则认为,抵销是一种单方行为或者形成权,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债权符合抵销要件时,可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抵销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头》第99条第2款的规定,抵销在我国也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形成权。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抵销权人既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外行使抵销权,也可以直接在诉讼过程中行使抵销权。前者被称为诉讼外抵销,后者即本文所研究的诉讼上抵销。诉讼上抵销作为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可以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并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诉讼上抵销的性质。该章分为两节,先是对大陆法系关于诉讼上性质的学说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等因素,对应当采取何种学说提出了个人意见。关于诉讼上抵销之性质,理论上主要有私法行为说、诉讼行为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三种学说各有优劣,私法行为说虽然受到诉讼行为说的诸多批判,但其目前仍为大陆法系通说观点。本文亦采纳此说,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该说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相协调;二是该说通过自身理论的发展,可以合理解释和化解其他学说对其提出的质疑和批判。 第三章诉讼上抵销之实现方式。本章分为三节,首先是是对我国关于诉讼上抵销实现方式的司法实践做法和学说观点进行了归纳梳理,然后在对抗辩与反诉进行深入比较的基础上,考察和探究两大法系诉讼上抵销之实现方式,最后提出了本文的观点。抗辩与反诉虽有类似之处,但前者为防御方法,而后者则为攻击本身,两者存在诸多区别。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抵销在实体法上属于形成权,而且是普通的形成权而非形成诉权,故其在诉讼上被认为是一种抗辩而非反诉。我国关于抵销制度的立法虽然也将抵销权定位为普通形成权,但对于诉讼上抵销的实现方式,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则有抗辩说、反诉说、选择权说及另诉说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大陆法系将抵销定位为抗辩,与其将实体法上的抵销制度是相协调的,而且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理。在英美法系,抵销与反诉虽然存在密切的联系,但认为英美法系的抵销采取反诉模式的依据并不充分。既然我国《合同法》将抵销权定位为普通形成权而非形成诉权,则其在诉讼中也只能是一种抗辩而非反诉。所谓的“抵销之反诉”实际上并不存在。 第四章诉讼上抵销之审判。该章分为三节,分别介绍了诉讼上抵销之要件、审理以及判决。诉讼上抵销之要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部分。我国《合同法》第99条虽然已经对诉讼上抵销之实体要件做出了规定,但其亦存在一定的不足,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关于其程序要件,重点探讨了逾期提出诉讼上抵销抗辩是否失权的问题。关于诉讼上抵销抗辩,由于其被纳入既判力的范围,故大陆法系学理和实务均认为,对于抵销抗辩之审理顺序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关于诉讼上抵销之判决,本文则重点对德国的保留判决制度进行了研究。 第五章诉讼上抵销之效力。该章分为也分为三节,分别从诉讼系属、既判力客观范围、既判力时间范围三个方面对诉讼上抵销的程序效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诉讼上抵销与诉讼系属的关系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先诉求后抵销和先抵销后诉求两种情形下,法院是否应当接受当事人在后诉中提起的抵销抗辩和提起的后诉的问题,对此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本文采肯定说。在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既判力一般只及于判决主文,确定的终局判决关于判决理由之判断,通常不生既判力。但考虑到诉讼上抵销之特殊性,其民事诉讼法均将诉讼上抵销作为一种例外,赋予其既判力。但关于该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有不同的学说,本文采日本多数说(台湾地区少数说)观点,认为确定终局判决关于“反对债权不存”之判断有既判力。至于诉讼上抵销判决之既判力的时间范围问题,主要涉及的形成权的折断效问题。大陆法系主要有遮断效肯定说和遮断效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采遮断效肯定说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