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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北宋官员犯罪的典型案件——乌台诗案为切入点,考察北宋官员犯罪司法审判的规律,研究官员犯罪与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以补目前学界研究之不足。
文章除引言外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考察官员犯罪的特殊司法程序,从诉讼法的角度重新解读北宋王朝著名的文字狱——“乌台诗案”,通过苏东坡被起诉、逮捕、审讯、判决的过程研究北宋诏狱这一官员犯罪的特殊司法审判程序。考察证明:官员犯罪特殊审判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存在重大差别,官员犯罪尤其是主要官员犯罪时,其审判程序的启动,审判的过程,最后判决的结果,都是由皇帝主导。乌台诗案体现的是重要官员犯罪的特殊审判程序,而占据主要地位的是官员犯罪的普通审判程序。
第二部分,笔者重点考察官员犯罪审判的普通程序,将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比较,总结出官员犯罪司法审判程序的特点。
第三部分:将北宋和汉唐及明清相比,其对官员犯罪的处理既体现了儒家宽严相济的仁爱思想,也平添了些许即便是现在看来也颇为文明的诉讼理念,如审判制度的内部制衡,对皇帝权力的适度制约。历史表明:唐以慎杀官员闻名,明以滥杀臣僚著称,惟有宋朝以不杀士大夫与言官而风格独具。
第四部分:以个案为切入点,考察阜帝与官员犯罪及其司法审判特征的关系是本文的重点。研究证明:北宋之世,当官员犯罪时,皂帝既是审判程序的启动者,运行的主导者,也是审判结果的决定者。争权主导司法由此可见一斑,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面,即皇帝对官员犯罪的主导并非是个人意志的恣意妄为,而是寓个人意志于审判程序和司法制度之中,这些独具时代特色的制度如“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体现了对皇权的适度约束,从而使宋代的皇权于司法上呈现出“专而不酷”的开明色彩。